院属各部门: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每一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营造一个全院各级管理人员都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管理规定。现将《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管理规定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每一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营造一个全院各级管理人员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严格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听课时数
1.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分管教学和学生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2.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3.教务处科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4.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二、听课组织与管理
1.听课人员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办法自行选择听课时间、课程和任课 教师。 |
2.听课人员听课前,不事先通知授课教师。
3.听课人员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如实评价打分,并于听课后三天内报教务处。听课记录表应作为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分别保管。
4.听课过程中,对教师及学生所提出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不能解决和答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及时解决。
5.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各系(部)负责统计本部门各类人员听课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听课情况汇总后向全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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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听课任务、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人员,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等处分。
三、信息反馈
1.听课人员应本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原则,直接与教师本人或系部负责人交流听课感受。
2.教务处负责汇总管理人员听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教师本人和相关系部(包括得分)并做为教师考核依据之一。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行。